- Apr 14 Sun 2013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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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俱樂部102年財務報告
- Apr 14 Sun 2013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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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俱樂部致贈急難救助金
- Mar 18 Mon 2013 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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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俱樂部第三屆第2次委員會
常務委員長-藏水 電台長-鉛筆〈請假〉
討論提案:
第一案:提案人 會長
案 由:2012年度財務收支
說 明:如附件1〈會員大會書面報告〉
決 議:通過
第二案:提案人 秘書長
案 由:討論會員大會招開事宜
說 明:2013年會員大會
決 議:時間 -2013年4月28日 10:00 報到 11:00 開會員大會
地點 -霧峰 省議會後山 玉籣谷休閒農場
餐會 -現場點餐
費用 -顧問、創會長、委員以上得攜伴1人免費 會員本人免費 非會員大人200元 國小100元 小小孩免費
臨時動議:
第一案:題案人 創會長
案 由:社會公益低收入戶慰問
說 明:如附表二〈因個資法不與公布〉
決 議:通過提撥5000元由會長招集2位委員親自慰問
第二案:提案人 秘書長
案 由:繳交會費地點 與時間
說 明:建議 2013年4月30日止創會長工作室
決 議:通過
第三案:提案人 創會長
案 由:招開委員會2個星期前通知
說 明:委員反映
決 議:通過
- Feb 10 Sun 2013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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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賀新喜 小龍年行大運 578俱樂部全體委員敬賀
- Sep 12 Wed 2012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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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16.星期日 578俱樂部 CTARL中分會 TARC俱樂部 通訊聯誼
- Sep 12 Wed 2012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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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8.25 578俱樂部第三屆新舊任會長交接暨委員會
康師傅 河馬 金錢鼠 領航員 維士比 大象 威達
討論提案:
第一案: 提案人 : 財務長
案 由:2012年度財務收支
說 明:如附件1
決 議:通過
第二案: 提案人:秘書長
案 由:會費500元是否改回300元由明年度會員大會追任
說 明:會員反映
決 議:保持原案500元
第三案: 提案人:財務長
案 由:會長背心由會費提撥製作
說 明:代表本會參加活動較具代表性
決 議:通過
第四案: 提案人:總務長
案 由:本會578俱樂部貼紙有庫存是否贈送會員
說 明:因怕年久不堪使用
決 議:通過
- Aug 14 Tue 2012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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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25 新舊任會長暨幹部交接儀式
- Aug 14 Tue 2012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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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19 當日活動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中部分會)
101.08.19 週日 早上08:30至中午12:00 在都會公園有獵狐活動 免費參加
中午13:30至下午17:00 在台中業餘無線電俱樂部會館 (台中市西屯區永安里永安二巷 水溝旁)
有低功率遠距離無線電通信講習 吳尊周老師
- May 23 Wed 2012 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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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后里.中社花市會員大會之第三屆票選主任委員等名單出爐
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第三屆幹部名單
主任委員(會長):霹靂豪邁
副主任委員(副會長):笨牛
常務委員:藏水
委員(秘書長兼總幹事):三好
委員(財務長):大管
委員(電台長):鉛筆
委員:少爺
候補委員:酒保
- Mar 31 Sat 2012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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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組織章程 修正對照表
- Mar 31 Sat 2012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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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組織章程
2012.03.31 製表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宗旨: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之交流與聯誼,義務服務社會、緊急救援時之協助與通訊聯絡。
第四條
本會以行政區域之中部地區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灣台中市。
第六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 1. 輔導會員取得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業餘無線電執照。
- 2. 提供會員各類無線電之器材、技術與規則、知識交流。
- 3. 提供及時道路交通路況訊息、協助外地友台道路指引。
- 4. 協助會員各類技術提昇。
- 5. 協助於事故救援時之訊息轉接服務。
- 6. 贊助從事社會公益及扶持弱勢團體之經費或實務。
- 7. 協助從事各類型社會急難救助。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會需認同本會章程,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方得成為會員。
第八條
新會員入會應由入會滿1年之既有會員2人推薦,並經委員會審核通過立即生效並登錄會員會籍資料,加入本會滿一年者始製發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除籍或退會時,應繳回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經除籍或退會後,在外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若有損壞本會名譽或違法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歛財…等行為時,本會將依循法律途徑處理。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會或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
線上談話內容嚴禁政治、宗教、人身攻擊,限制級話題請於清晨12:00 後再使用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於每年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一星期前以無線電、簡訊、電話或本會架構之網站等管道通告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 1. 本會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2. 選舉罷免委員。
-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助之數額方式。
- 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 6. 議決財產之處分。
- 7. 議決團體之解散。
- 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委員7人,同時選出候補委員1人,遇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 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 2. 審定會員之資格。
- 3.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
- 4. 議決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之辭職。
- 5. 聘免工作人員。
- 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委員於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代理時由常務委員代理之。
依一般社團互動之慣例,主任委員對外得稱「會長」,副主任委員對外得稱「副會長」。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九條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 1. 喪失會員資格者。
- 2. 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 3. 因故被罷免或徹免者。
- 4. 破壞本會榮譽及個人操守行為不檢影響到本會榮譽名聲者。
第二十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總務組、財務組、電台組、活動組、行政組等,各組會務人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
秘書處 設秘書長(總幹事)一人、副祕書長一人、組員數名,承主任委員之命推行會務。
財務組 設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組員數名,處理彙整財務收取會費及當日活動費用。
總務組 設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活動策劃執行召集會員連絡及現場招待。
電台組 設電台長一人、副電台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活動會場架設臨時基地台及緊急聯絡事宜。
行政組 設行政組長一人、副行政組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日常行政、網路資訊發布,無線電資訊交流,發佈本會會務與活動公告、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作業
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得兼任會務人員。
本會各組會務人員亦得交叉兼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主任委員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大會召開時多數之出席會員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人數過半以上同意行之。
-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2. 會員之除名。
- 3. 委員之罷免。
- 4. 財產之處分。
- 5. 團體之解散。
- 6. 其他與會員全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於每年三月、七月、十一月召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一星期前以無線電、簡訊、電話或本會架構之網站等管道通告之。
第二十六條
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2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者視同辭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1. 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500元整
- 2. 顧問每年新台幣1500元整
- 3. 會員樂捐
- 4. 利息收入
- 5.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經入會之會員,每年應依時繳交年會方得行使會員權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時應予以停權處份,至繳納會費後方得恢復會員權力。
會費繳納期限每年十二月一日至跨年度元月三十一日止。
停權滿一年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二十九條
停權會員不得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其他決議事項。
第三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01/01至12/31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2個月內,經委員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不得歸私人所有,應由委員會決議捐贈公益救助團體。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明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逕事由應由委員會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修訂之。
第三十五條
探訪時須至少有委員一人、會員二人方可代表本會。
第三十六條
會員證發證滿五年者,得申請換發,換發時須繳回舊證。
第三十七條
會員證遺失,補發時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