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組織章程 建議修正對照表
2012.03.31 製表
條號 |
修正後條文 |
修正前條文 |
第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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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名稱為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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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 |
本會宗旨: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之交流與聯誼,義務服務社會、緊急救援時之協助與通訊聯絡。 |
本會以義務服務社會大眾及緊急救援時之協助與通訊聯絡為救援宗旨 |
第四條 |
本會以行政區域之中部地區為組織區域。 |
本會以中部地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 |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灣台中市。 |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灣 台中市 太平區 |
第六條 |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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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任務如下 01輔導會員取得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業餘無線電執照 02提供會員各類無線電之器材 技術與規則 知識交流 03提供及時道路交通路況訊息 協助外地友台道路指引 04協助會員提高工作機會與技術提昇 05協助各地民間救助團體於事故救援時之無線電訊號基地台中繼或轉接服務 06贊助從事社會公益及扶持弱勢團體之經費或實務 07本會行政區域內之急難救助 |
第七條 |
申請加入本會需認同本會章程,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經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方得成為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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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需認同本會章程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 經委員會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 方得成為會員 |
第八條 |
新會員入會應由入會滿1年之既有會員2人推薦,並經委員會審核通過立即生效並登錄會員會籍資料,加入本會滿一年者始製發會員證。 |
會員入會審核工作時間為十五日(工作天數) 審核通過立即生效 並發放本會製服 加入本會滿一年者 本會發放會員證 |
第九條 |
會員除籍或退會時,應繳回會員證。 |
會員除籍時 得依本會章程規定須繳回會員證及制服,制服加購者除外 |
第十條 |
會員經除籍或退會後,在外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若有損壞本會名譽或違法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歛財…等行為時,本會將依循法律途徑處理。 |
會員經除籍後,在外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 若有損壞本會名譽或違法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歛財 本會將依循法律途徑 |
第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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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經除會或退會,已繳納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
第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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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上談話內容嚴禁政治、宗教、人身攻擊,限制級話題請於清晨 12:00 後再使用 |
第十三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並於每年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職權。 會員大會之召開,應於一星期前以無線電、簡訊、電話或本會架構之網站等管道通告之。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委員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每年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 |
第十四條 |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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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01訂定之變更章程 02選舉罷免理事 監事 03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會員捐助之數額方式 04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05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06議決財產之處分 07議決團體之解散 08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故之決議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置委員7人,同時選出候補委員1人,遇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本會設置委員7人,同時選出候補委員1人,遇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
第十六條 |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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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01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02審定會員之資格 03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主任委員 04議決委員常務委員或主任委員之辭職 05聘免工作人員 06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07提供下屆委員人選建議名單 08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十七條 |
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委員於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及委員會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不能代理時由常務委員代理之。 依一般社團互動之慣例,主任委員對外得稱「會長」,副主任委員對外得稱「副會長」。 |
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三人,由委員互選之,並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委員會主席 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應指定常務委員一人代理,不能指定時由常務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
第十八條 |
本會委員、常務委員、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任委員亦同 |
第十九條 |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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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解除職務 01喪失會員資格者 02因故辭職經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03被罷免或徹免者 04破壞本會榮譽及個人操守行為不檢影響到本會榮譽名聲 |
第二十條 |
本會設置秘書處、總務組、財務組、電台組、活動組、行政組等,各組會務人員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 秘書處設秘書長(總幹事)一人、副祕書長一人、組員數名,承主任委員之命推行會務。 財務組設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一人、組員數名,處理彙整財務收取會費及當日活動費用。 總務組設總務長一人、副總務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活動策劃執行召集會員連絡及現場招待。 電台組設電台長一人、副電台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活動會場架設臨時基地台及緊急聯絡事宜。 行政組設行政組長一人、副行政組長一人、組員數名,負責日常行政、網路資訊發布,無線電資訊交流,發佈本會會務與活動公告、及其他相關之行政作業 |
本會設置秘書處、總務組、財務組、電台組、活動組、網路組等各組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 01秘書處秘書長(總幹事)一人副祕書長一人 職務承會長之命推行會務處理文書報表會訊 02財務組財務長一人副財務長二至三人 職務處理彙整財務收取會費及當日活動費用 03總務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二至三人 職務活動策劃執行召集會員連絡及現場招待 04電台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 職務活動會場架設臨時基地台及緊急聯絡事宜 05網路組組長一人副組長二人 職務網路平台架構無線電資訊交流發佈本會會務與活動公告 |
第二十一條 |
本會委員得兼任會務人員。 本會各組會務人員亦得交叉兼任。 |
本會選任得兼任工作人員 (各組幹部) |
第二十二條 |
本會由主任委員聘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 |
本會由會長聘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二年 |
第二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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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第二十四條 |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大會召開時多數之出席會員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應以出席會員人數過半以上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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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過半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以上同意行之 01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02會員之除名 03理事監事之罷免 04財產之處分 05團體之解散 06其他與會員全力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
第二十五條 |
委員會於每年三月、七月、十一月召開,必要時得由主任委員召開臨時會議。 委員會之召開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一星期前以無線電、簡訊、電話或本會架構之網站等管道通告之。 |
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每年三.四.七.十一月份) (其中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一星期前 以無線電通訊 線上通報發佈或簡訊或電話或本會架構網站通知 會議之決議 以委員過半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者行之 |
第二十六條 |
委員應出席委員會議,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2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者視同辭職。 |
委員應出席會議,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委員連續2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者視同辭職。 |
第二十七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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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01.基本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500元整 02.顧問每年新台幣1500元整 03.會員樂捐 04.利息收入 05.其他收入(製服每件新台幣300元整(內含新台幣100元納為本會經費) 06.會費繳納期限每年十二月底至跨年度元月底止(如未依規定期限內上繳且無正當理由處已停權處份) |
第二十八條 |
經入會之會員,每年應依時繳交年會方得行使會員權力。未依規定於期限內繳交時應予以停權處份,至繳納會費後方得恢復會員權力。 會費繳納期限每年十二月一日至跨年度元月三十一日止。 停權滿一年者即喪失會員資格。 |
經入會之會員爾後每年按時上繳年會方得行使會員權利 既經收費就不概退還 |
第二十九條 |
停權會員不得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其他決議事項 |
會員大會若有改選及決議事項 會員尚未繳納會費,不得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其他決議事項 |
第三十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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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01/01至12/31止 |
第三十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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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會計年度終了前2個月內,經委員會審查,提報會員大會 |
第三十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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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之解散後,剩餘財產不得歸私人所有,應由委員會決議捐贈公益救助團體 |
第三十三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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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辦事明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
第三十四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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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章程未逕事由應由委員會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修訂之。 |
第三十五條 |
探訪時須至少有委員一人、會員二人方可代表本會 |
探訪時須有委員一人、會員二人方可代表本會 |
第三十六條 |
會員證發證滿五年者,得申請換發,換發時須繳回舊證 |
會員證滿五年需換發一次,換發時須繳回舊證 |
第三十七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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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證遺失,補發時須繳交工本費新台幣2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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