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程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部業餘無線電愛好者聯誼會 (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 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三條 本會以義務服務社會大眾及緊急救援時之協助與通訊聯絡為救援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中部地區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五條 本會會址暫設於台灣 台中市 太平區
第六條 本會任務如下
01 輔導會員取得NCC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業餘無線電執照
02 提供會員各類無線電之器材 技術與規則 知識交流
03 提供及時道路交通路況訊息 協助外地友台道路指引
04 協助會員提高工作機會與技術提昇
05 協助各地民間救助團體於事故救援時之無線電訊號基地台中繼或轉接服務
06 贊助從事社會公益及扶持弱勢團體之經費或實務
07 本會行政區域內之急難救助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基本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需認同本會章程 填寫會員入會申請表 經委員 會會議通過並繳納會費 方得成為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審核工作時間為十五日(工作天數) 審核通過立即生效 並發放本會製服 加入本會滿一年者 本會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除籍時 得依本會章程規定須繳回會員證及制服 制服加購者除外
第十條 會員經除籍後 在外個人行為與本會無關 若有損壞本會名譽或違法假藉本會名義在外招搖歛財 本會將依循法律途徑
第十一條 會員經除會或退會 以繳納各項費用不予以退還
第十二條 線上談話內容嚴禁政治 宗教 人身攻擊 限制及話題請於清晨 12:00 後再使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委員會為執行機構 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 (每年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01 訂定之變更章程
02 選舉罷免理事 監事
03 議決入會費 常年會費 事業費 會員捐助之數額方式
04 議決年度工作計劃 報告及預算 決算
05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06 議決財產之處分
07 議決團體之解散
08 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故之決議
第十五條 本會設置委員7人 同時選出候補委員1人 遇出缺時依序遞補 以補足原任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第十六條 委員會之職權如下
01 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02 審定會員之資格
03 選舉或罷免常務委員 主任委員
04 議決委員 常務委員或主任委員之辭職
05 聘免工作人員
06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 報告及預算決算
07 提供下屆委員人選建議名單
08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委員會設置常務委員三人 由委員互選之 並由委員就常務委員中選舉一人為主任委員 主任委員對內綜理會務 對外代表本會 並擔任會員大會 委員會主席 因故不能執行會務時 應指定常務委員一人代理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委員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 連選得連任一次 主任委員亦同
第十九條 委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應立即解除職務
01 喪失會員資格者
02 因故遲質精委員會決議通過者
03 被罷免或徹免者
04 破壞本會榮譽團隊及個人操守行為不檢影響到本會榮譽名聲
第二十條 本會設置秘書處 總務組 財務組 電台組 活動組 網路組等各組一人 副組長二至三人 由主任委員提名經委員會通過聘任之 其聘其與委員任期同
01 秘書處 秘書長(總幹事)一人 副祕書長一人
職務 承會長之命推行會務 處理文書 報表 會訊
02 財務組 財務長一人 副財務長二至三人
職務 處理彙整財務 收取會費及當日活動費用
03 總務組 組長一人 副組長二至三人
職務 活動策劃 執行 召集 會員連絡及現場招待
04 電台組 組長一人 副組長二人
職務 活動會場架設臨時基地台及緊急聯絡事宜
05 網路組 組長一人 副組長二人
職務 網路平台架構 無線電資訊交流 發佈本會會務與活動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本會選任得兼任工作人員 (各組幹部)
第二十二條 本會由會長聘請顧問若干人 其聘期與委員任期同二年
第四章會議
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 得以書面委任其他會員代理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 以會員過半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有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過半以上同意行之
0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02 會員之除名
03 理事 監事之罷免
04 財產之處分
05 團體之解散
06 其他與會員全力 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每四個月召開一次 (每年三.四.七.十一月份) (其中四月份召開會員大會) 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 應於一星期前 以無線電通訊 線上通報發佈或簡訊或電話或本會架構網站通知 會議之決議 以委員過半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之同意者行之
第二十六條 委員應出席會議 委員會不得委託出席 委員連續2次無故缺席委員會者 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01. 基本會員 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500元整
02. 顧 問 每年新台幣1500元整
03. 會員樂捐
04. 利息收入
05. 其他收入 (製服每件新台幣300元整 (內含新台幣100元納為本會經費)
06. 會費繳納期限每年十二月底至跨年度元月底止 (如未依規定期限內上繳 且無正當理由 處已停權處份)
第二十八條 經入會之會員爾後每年按時上繳年會方得行使會員權利 既經收費就不概退還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若有改選及決議事項 會員尚未繳納會費 不得行使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及其他決議事項
第六章 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之會計年度以每年01/01至12/31止 (07/01至跨年度06/30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 決算報告 於會計年度終了前2個月內 經委員會審查 提報會員大會
第三十二條 本會之解散後 剩餘財產不得歸私人所有 應由委員會決議捐贈公益救助團體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辦事明細則由委員會訂定之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逕事由應由委員會提案經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後修訂之
第三十五條 探訪時須有委員一人 會員二人方可代表本會
第三十六條 會員證滿五年需換發一次 換發時須繳回舊證
第三十七條 會員證遺失 補發時須繳交新台幣200元工本費
本會發佈 自即日起 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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